石家庄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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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日前,石家庄市出台了《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之日起,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文件、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文件停止执行。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2017年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医保最高可报50万元,其中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即日起至12月25日为2017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
01、保障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覆盖的城乡居民。
2在本市中小学就读且未在原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中小学生。
3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4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未成年子女未在原籍参保的,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02、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一年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即日起至12月25日为2017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初次参保的凭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全部参保。
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收费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并按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求采集、报送其医保信息。
城乡居民首次办理医保登记及缴费后,以后年度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医保信息变更。
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和二级伤残居民、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除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外,还应出示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03、支付范围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普通病门诊医疗费;
(二)门诊一般诊疗费;
(三)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特殊规定药品的门诊医疗费;
(四)住院医疗费;
(五)分娩住院医疗费;
(六)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04、门诊待遇
1普通病门诊医疗费。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划入社会保障卡,包干使用。年度余额不计息,可结转使用,可继承。普通病门诊包干资金,县(市)城乡居民应在参保地协议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使用;市区城乡居民应在一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使用。
2017年大中专学生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拨付给所在学校,对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每人每年再增拨30元,一并作为门诊医疗资金,包干使用,用于普通病门诊医疗、疾病预防、健康体检等。使用办法由学校制定,报参保地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大中专学生普通病门诊医疗费标准随着缴费标准的提高适当增加。
2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一次性材料费)及药事服务成本费。基本医保基金的补助标准为: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就医每人每天3元,具体支付办法由各经办机构自行制定。一般诊疗费标准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3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60%;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0%(血友病除外);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住院待遇执行。
05、缴费标准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县(市)每人缴费180元;市区每人缴费240元。新入学大中专学生按40元标准缴费,其中个人缴费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2017年起,除缴纳全部学年医保费的大中专学生外,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冀政发〔2016〕20号文件规定。市财政在一般性财政补助基础上,为每名参保大中专学生个人缴费给予20元补助。
06、支付办法
●参保居民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0%;县域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参保居民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市域内县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此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在市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0%;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县(市)参保居民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到市区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此规定执行。
●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转往省内市域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市区医疗机构就医标准执行。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3000元,支付比例为45%。
●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转往参保地以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为4000元,支付比例为30%,自付部分医疗费不计入大病保险;转往外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未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起付线、支付比例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
●政策范围内分娩住院待遇:(一)自然分娩的限额500元;(二)剖宫产的限额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