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新政策
随州日前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预计将有10.5万余被征地农民因此受益。
据了解,早在2007年,随州就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新政进一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将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保权益,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第一、建立补偿机制使老有所依
1月1日以后土地被征用的农民,由土地征用受益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对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被征地时该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人员(59至16周岁),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发放被征地农民个人,不抵交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缴费,计入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年满60周岁时,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参保人员须达到5个条件
被征地农民参保以村组为单位改为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同时明确了参保时的年龄、土地征用面积、土地承包手续等要求,即要达到五个条件: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第三、向职工和城乡养老保险并轨
新政规定,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等条件,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第四、建立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新政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办法。征地报批前,应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财政专户,人社部门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条件。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予批准。
同时,统筹解决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按老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计1.8万人,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统计和管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待遇。已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支付和调整渠道。根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对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计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丧葬费、抚恤金按城镇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的40%执行,以后每年提高10%,直至达到城镇职工待遇水平。
未按老办法参保,也未获得当地政府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受益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比照新征地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计发养老保险补贴。这样新老征地同龄同待遇,尽可能避免新老制度不同产生的待遇差而引起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