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退休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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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通过提前退休的方式对该行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给予事后补偿。当时对适用范围也作了明确界定,仅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劳动条件改善、养老机制转变等新情况。由于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直接相关,片面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会影响职工本人的利益,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方责任更加明晰,因此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能把职工通过提前退休而简单地推给政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国家统筹研究。1999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名录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

目前,我们正在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的新变化,统筹考虑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职工的责任划分,研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下一步,将按照*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中,调整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是什么?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符合什么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申报需要什么条件?

(一)原国有、大集体、全面所有制及改制企业;

(二)改制前的工种工龄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时间;

(三)所从事的工种和行业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企业改制后继续从事特殊工种的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根据吉人社字[2009]159号文件规定,对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改制为民营企业后继续从事原特殊工种的,其从事原特殊工种的年限可以累加,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五、特殊工种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等文件。

六、申报的流程是什么?

(一)破产改制企业,档案存放在市就业局档案管理中心的职工,需要到市就业局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申请登记表》,根据职工申请,逐一审核认定;

(二)企业职工档案在用人单位存放的,需要企业劳资负责人,携带职工本人档案和原始资料到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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