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五保户申请条件流程和每年补助标准(一)
2018内蒙古五保户申请条件流程和每年补助标准还未公开,请参考往年的。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2018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自治区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通知》要求,各盟市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18年5月底前按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盟市和旗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同时,按照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五个一批”中“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要求,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贫困人口,综合实施保障性扶贫政策,确保病有所医、残有所助、生活有兜底。做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把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对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按照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0%的比例提高补助水平,更好地改善其基本生活。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尽快制定完善分散供养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标准,细化照料护理服务内容,组织开展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类分档实施,确保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0%,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0%。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标,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与*相适应的五保供养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五保对象的确定
五保对象是指农村牧区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凡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除本人不愿意者),发放五保供养证书,并登记造册。
三、供养标准与资金来源
1、供养标准。按照五保供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要求,经过调研测算,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现阶段原则上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8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2、供养资金来源和发放渠道。我区现有五保对象7.1万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五保供养资金应从农牧业税附加和转移支付中支出,这是五保供养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实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特别是在各地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原从农牧业税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应列入旗县财政预算。集中供养经费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各盟市在安排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并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经费投入自然增长机制和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敬老院建设
敬老院是实施集中供养的主要办法。加快敬老院建设是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必然途径。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有序推进敬老院建设。
1、敬老院建设规划。全区敬老院建设以乡镇区域型敬老院为主,坚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实事求是和多元投资的原则。所需建设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
在2004年试点的基础上,2005?2007年,平均每年新建敬老院50所(每所敬老院床位不低于30张),改扩建敬老院200所。
经过三年努力,全区新建敬老院150所,改扩建敬老院600所,使全区敬老院数量达到1000所以上,新增床位10000张以上,全区敬老院床位达到21000张以上,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
2、规模标准。敬老院应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院区面积不少于20亩,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每所床位不低于30张,每张床位不少于12平方米(含公用面积)。每个敬老院要有耕地30?50亩耕地(其中3?5亩水浇蔬菜地),有条件的可划拨100-200亩林地或草场;养5?10口猪,30?50只羊。配备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柜、一台洗衣机,以保障院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逐步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