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最新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和标准,生育津贴计算和领取说明
报销标准
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1000元;
2、妊娠2个月以下的流产手术4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的流产手术6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的流产、引产手术2000元;
3、7个月及以上的引产手术3000元;阴道分娩顺产3000元;阴道分娩难产3200元;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手术4000元,其他剖宫产手术3800元;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放置宫内节育器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
(2)实施皮下埋植术200元;实施皮下埋植取出术150元;
(3)实施输卵管结扎术5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320元;
(4)实施输卵管复通术160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
报销条件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医保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已享受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医疗费用;
(10)、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其他费用。
报销材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流产医学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
办理流程
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凭上述办理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依规缴纳保费的用人单位
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均可享受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市医保中心负责人孙华介绍说,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实施皮下埋植术或皮下埋植取出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单项限额标准最高4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按实支付
“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按单元或病种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支付。”孙华说。
本次新政规定的具体限额标准为:产前检查1000元;妊娠2个月以下的流产手术4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的流产手术6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的流产、引产手术2000元;7个月及以上的引产手术3000元;阴道分娩顺产3000元;阴道分娩难产3200元;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手术4000元,其他剖宫产手术38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实施皮下埋植术200元;实施皮下埋植取出术15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5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320元;实施输卵管复通术1600元;实施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
生育津贴按天数计发
男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相关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的享受98天,其中难产(含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
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或取出药物皮下埋植剂的享受2天。
新政还特别规定,符合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
可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
新政规定,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职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支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待遇,标准为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标准的50%;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省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