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社保最低缴费标准及最低缴费基数

|来源:新高考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2020〕33号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7月15日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和《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第三条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第四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五条  2020年7月-12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第六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第七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

第八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实施办法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释。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1

社保缴费基数大调整

近日,国务院、人社部印发《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要求推动社保卡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实现人社信息共享复用、业务跨省“一网通办”,解决群众痛点问题,提高服务效能。

除此之外,还调整了社保缴费基数。不过,本次调整的对象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此类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这将大大减轻低收入人员负担。

自己缴社保可享受2个利好:

(1)自由选择不同的社保缴费标准,60%~300%;

(2)全口径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后,部分地区社保费与去年相比有很大程度的降低。

社保需缴满15年,到退休时才可正常享有养老保险福利。之前很多没有缴满的,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

而2020社保新规,不能随便一次性补缴社保了,但这3种情况除外: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到60岁的时候,可以一次性补缴,不然领不到养老金,但最高的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5年。

(2)企业没有按时按足额给员工缴社保,员工可劳动维权,要求企业补缴。

(3)离职后,社保断缴不超过3个月的,一般都允许补缴,但超过6个月就不一定了,各地政策不同,社保最好不要断,会影响买房、落户!

2

社保、公积金不同时缴纳否则违法

新规之前,五险一金,社保(五险)是国家强制缴纳,公积金不做要求,所以很多企业,为了控制支出,只给员工交五险不交公积金

2020社保新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强制缴纳范围,以后社保、公积金必须同时缴纳!

五险一金是员工的合法权益,不按规定缴纳的黑心企业,欢迎举报!

3

五险变四险,生育险纳入医保

2019年3月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意见指出,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这个对我们职工没啥影响,依然享有生育期间的各种福利政策,只是生育险的各项待遇改为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对企业而言,少了一道参保手续,更加便利了!

4

确定了

居民医保个人账户2020年底前取消:

前段时间,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当中有一条规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取消的是居民医保个人账户,跟职工医保没关系:

文件当中所指的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与人们通常理解的医保个人账户并不是一个概念。提到医保个人账户,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的都是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管理,分成2个帐户,即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

其中个人账户专门用来存储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按一定比例划入的资金。这个账户中的钱都属于参保人自己,可以用于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如在定点药店购药等。

而对于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账户,很多参保人根本没听说过这回事。确实,很多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根本就没设过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受影响,医保个人账户从未清零

那为什么文件里说要取消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呢?

这是因为前两年,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为城乡居民医保的过程中,原新农合、原城镇居民医保中有个人(家庭)账户的,也带进了城乡居民医保。

有的地区在统筹城乡居民医保的过程中,设置了个人(家庭)账户进行过渡。因此,现在部分城乡居民医保中也有个人(家庭)账户的存在。所以,这则规定仅是涉及很少的一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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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养老金要用社保卡来领取

人社部办公厅2019年已经公布《关于在养老保险工作中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通知》,这份文件明确要求了,在去年6月底前,实现新增退休人员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

另外,通知还进一步要求,去年底前,基本实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以后养老金的领取都是要使用社保卡了。这对于习惯了存折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老人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对于很多人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目前已经有天津、山西、广西、郑州等省市已经正式下发本地的社保卡领取养老金的通知,也就是说社保卡领取养老金是以后的硬性要求了。

当然,考虑到实际情况,可能也会有的地方设置过渡期,可能会多种方式并存,让大家逐渐习惯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

说到社保卡领取养老金,也是十分方便的,可以不用缴纳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每月前两笔跨行取款业务是免收手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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