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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方便参保单位和群众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将咸宁市2020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费率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0号)文件要求,2020年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为5000元。

(一)参保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2020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月标准5000元)上限(即:300%为15000元/月)、下限(即:延用2019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的60%为2700元/月)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职工2019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职工2019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 2020 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的的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700元)、60%、70%、80%、90%、100%、150%、200%、250%、300%十档范围内,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2020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月标准为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率及执行时间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 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 16%,个人缴费比例为 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 9%,个人缴费比例为 2%;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 10.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 8.5%,个人缴费比例为 2%;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

(三)失业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 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 0.7%,个人缴费比例为 0.3%。

(四)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0年 5 月 1 日至 2021年 4 月 30 日,用人单位按行业工伤风险一类至八类对应的行业缴费比例分别为0.1%、0.2%、0.35%、0.45%、0.55%、0.65%、0.8%、0.95%。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规定,我省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时间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 2020 年 7 月 1 日执行,核定年度为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 2020 年 1 月 1 日执行,核定年度为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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