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企业缴纳社保比例及石家庄最低社保缴费

|来源:新高考网

石家庄社保缴费比例(单位+个人)

一、单位缴费

1、缴费比例

缴纳项目 单位比例 个人比例

养老保险 20% 8%

医疗保险 8% 2%

失业保险 1.5% 0.5%

工伤保险 0.5% 0%

生育保险 0.5% 0%

住房公积金 11% 7%

2、缴费流程

将社保费用存入银行自行绑定的代扣银行卡或存折中即可

3、缴费地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青园街102号

电话:(0311)86687724

二、个人缴费

1、缴费比例

缴纳项目 单位比例 个人比例

养老保险 20% 8%

医疗保险 8% 2%

失业保险 1.5% 0.5%

工伤保险 0.5% 0%

生育保险 0.5% 0%

住房公积金 11%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跨年度将不再办理个体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业务。

2、缴费流程

将社保费用存入银行自行绑定的代扣银行卡或存折中即可

3、缴费地址

个人户籍所在区社保服务中心

县(市、区)社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234号)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0841元,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785元,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769元,石家庄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697元,2020年全省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6291元。现就我市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工资申报、缴费基数调整、相关待遇计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数据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20〕17号)有关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为4727元。

2019年全口径社平工资为5070.08元。

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暨2018年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为2836.2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暨2019年全口径社平工资的300%为15210.25元。

二、工资申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20〕1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即日起开始申报201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工资。

(一)申报范围

各参保单位2020年申报当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明细。

(二)申报时间

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9月25日。

(三)申报事项及审核

1、参保单位需申报《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工伤保险2020年度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明细表》。已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可直接在网上申报并加盖电子印章,无需到业务窗口申报纸质材料;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在网上申报后打印出纸质报表,加盖公章后到业务窗口申报。

2、工资审核

各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电子报表或纸质报表加盖审核章反馈参保单位留存,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告知书,参保单位按告知书意见重新申报。

审核后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用于核定2020年度单位和职工的养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四)相关要求

1、参保职工的工资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各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工伤保险2020年度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明细表》,应交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留存单位备查。

3、各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工资数据,为简便手续,继续采用单位承诺制申报方式,参保单位对申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在审核工资工作中,如需参保单位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参保单位应及时提供、主动配合。

三、缴费基数核定

(一)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根据冀政字〔2020〕10号文件有关规定,2020年8月5日至9月25日对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启用新基数进行结算。在册职工统一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今年新参保职工以起薪月工资核定其缴费基数。

2、2020年在现参保单位期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836.20元的,按2836.20元核定,高于15210.25元的,按15210.25元核定。同时,对新旧基数存在差额的月份按有关规定进行差额补(退)收。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期间,继续执行相应减免政策,并从2020年1月起追溯调整,对已收费款进行多退少补,追溯调整费款所属期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3、自2020年8月5日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2020年1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20年月缴费标准在567.24至3042元间自主选择。

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到2021年缴费,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二)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0年8月5日至9月25日对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2020年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启用新基数进行结算。2020年在现参保单位期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836.20元的,按2836.20元核定。同时,对新旧基数存在差额的月份按有关规定进行差额补(退)收。今年新参保职工,以参保月份申报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四、待遇计发

2020年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6291元计算。8月5日起,开始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并补发差额。各参保单位务于今年8月25日前完成重新计发养老金申报工作。

自2020年8月5日开始按有关规定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同时,开始受理今年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等一次性支付业务。

五、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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