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养老金怎么处理,退休人员去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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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养老金怎么处理,2017年退休人员去世养老金

缴了大半辈子的养老金,如果还没用完就去世了,会不会充公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去世养老金充公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人社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李忠回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去世之后钱会‘充公’”,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李忠指出,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是用于参保人员养老,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如果个人的寿命比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

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就是说,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由国家承担长寿风险,又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了继承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

拓展阅读??养老保险的新规定

养老保险领取地视4种情况而定

依据此次印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一、如何计算缴费年限有新说法

据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人社部这次明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实行清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三、关于养老金转移,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国务院2009年对养老金的转移做了详细规定,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实施,结束了养老保险不能异地转移接续的历史。

同年,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提出开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由手工转移业务模式,转向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2011年实现全国全部地市入网接入服务。

2月24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7月1日起实施。首次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移衔接,但要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行。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每个人的心愿,尤其是当下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严重的情况下,养老问题更需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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