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减免标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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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9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兜底线救急难。为此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的小微企业扶持的先关政策,对于这些企业来说,这绝对是雪中送炭。那么各地都出台了哪些政策呢?小编搜集整理了关于新疆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解读的相关内容,内容仅供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有100家左右的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总量将新增20亿元以上。

,为推动全区工业企业“小升规”工作,自治区经信委下发了《自治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截至3月25日,各地已上报220家工业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为应对工业经济下行,自治区经信委确定了工业经济“1331”工作机制。即尽快出台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的具体政策,已完成了自治区层面、地州市层面和各园区、行办行业层面三级责任分解,建立了抓落实、抓协调、抓调研三个工作机制,启动了工业领域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重点改革工作。

据了解,自治区经信委已起草了《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降成本、增效益政策措施》,目前正在协调沟通、修改完善;制定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总体工作方案》和石化、纺织等17个行业的《“分业施策”专项工作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了责任分解。

实施办法:

一、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第117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4〕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二、享受优惠企业范围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摘自国税函[2008]650号《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三、享受优惠企业条件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摘自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函【2010】18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pide;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pide;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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