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国家第3次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次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的范围上限提高到10万元,并将享受该优惠政策的范围拓宽至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将政策截止期延长到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的重视与扶持。
以长沙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为例,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172元,从业人数10人,资产总额5078669元,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6834.4元。假设企业度经营情况与2013年度一致,该企业的所得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8417.2元,比上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8417.2元。由此可见,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幅度加大后,对原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可再减轻一半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据统计,省国税系统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08年的0.59万户,减税1034.38万元,上升到去年的1.86万户,减税5455.06万元。此次优惠力度加大后,预计全省将增加近20000户,即近4万户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预计减税近1亿元。此外,2012年1月1日以来,全省有13万户个体工商户因起征点上调而免征增值税;去年8月1日起,全省有6万户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