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管理条例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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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4月1日,《重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正式开始实施,标准着重庆全面二孩配套政策的落地。

新规明确了生育二孩的条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同时也明确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

重庆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

征收条件: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征收标准:

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婚外生育,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详细规定:

1、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3、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4、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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