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产假工资标准规定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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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的基本假+12天晚婚假+14天晚育假+20天独生子女假=144天,新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规定女方“增加产假50天”,则产假变为:98天的基本假+50天延长假=148天。

这样一算,男方的陪护假,比原来的22天(10天陪护假+12天晚婚假)多了3天,女方的产假,比原来的多了4天。对于这样的调整,不少市民都表示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增加产假50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新修改的《条例》还保留: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新修改的《条例》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是符合规定的再生育情形,都可以享受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x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相当于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但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简单来说就是两者是不能同时领取且就高领取。这就意味着,生育女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生育女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产假工资。

产假女职工,能否拿到全年年终奖?

公司规章制度里所制定的“满勤才可以领取年终奖或者全年工作不足7个月不得领取年终奖”的条款,是否适用于产假女职工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自主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一定发放年终奖,也没有发放的具体规定。很多企业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会约定,只有当年工作“满勤或工作时间达到7个月以上”的员工才可以获得全部年终奖。该条款是否适用产假女职工,以及如何适用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对于年终奖发放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流转和公示,并且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每一个员工对该制度知晓。

第二,产假女职工适用该规章制度时,不得将法定产假时间计算在未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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