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池州大病医保范围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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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池州市大病医保相关信息

一、池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池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救助病种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受病种限制。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必须是大病、重症慢性病或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才能实施医疗救助。

(三)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大病、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三、池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按逐年提高的原则分类分档制定本地城乡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限额标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患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60%。重点提高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

四、池州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全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作用,基本实现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通过即时结算系统进行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或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上述救助对象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及时支付。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低收入家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或规范的住院医疗费票据,填写申请审批表;

2、街道(乡镇)民政事务所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组织入户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4、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一、池州市大病医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大病保险,指的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二、池州市大病医保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三、池州市大病医保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四、池州市大病医保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五、池州市大病医保保障范围

池州市大病医保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六、池州市大病医保各地措施

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保障内容、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资金筹集、承办方式等七个方面,明确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实施意见》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所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员。当参保(合)人员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医保在内原则上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

池州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当年医保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参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险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筹资标准。

《实施意见》还提出,将进一步提高特定病种和困难群体保障水平,对尿毒症、儿童白血病等20类特定病种,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对象其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90%。

此外,福建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将给予再一次的救助。

池州市大病医保扩容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到90%。

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池州市大病医保进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10月25日上午10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介绍,人社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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