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陕西省光伏发电政策

|来源:新高考网

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障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支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加快我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6号),结合我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薄膜电池光伏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要求,使用荒山、荒滩、荒漠及未利用地,尽量不毁坏原有林草植被,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利用现有屋顶、设施农业顶棚、煤矿采空区、荒滩荒草地,以及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等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改变原有利用类型、不影响原有林草植被的非建设用地部分,由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协商补偿,或以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第五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照规划装机容量核定场区用地总面积。其中永久性设施用地面积在用地标准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标准可参照相关建设用地定额执行。

第六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以减少征收、征用土地。施工期施工道路尽可能利用已有道路,或与运行期检修道路相结合。

第七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三部分组成。生产区用地面积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用地和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用地; 生活区用地面积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八条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用地的标准按10MWp计算:

附表: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标准(hm2)按10MWp计算

场区用地

总面积

建设用地

面积

其中

生产区用地

生活区用地

电场外永久性

道路用地

24.9-26.9

4-6.4

2.5

1.5

<2.4

  场区用地总面积仅作为确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审核的依据。当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规划装机容量大于或小于10MWp时,其用地面积按照实际需要测算并从严确定。

第九条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进场道路宽度不得大于6.0米,检修道路宽度不得大于4.5米,用地面积按实际需要核定。

第十条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根据企业要求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8月7日起施行,2017年8月7日废止

  榆林电力分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补充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促进光伏产业协调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根据《山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榆林电网实际情况,作出补充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要求就地消纳、平衡,不允许送至上级电源点。

第二章并网服务流程

第二条 并网申请各营业窗口应对并网申请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于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资料;对于申请资料玩呗的,应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县公司市场营销部。县公司市场营销部对拟接入不同电压等级的项目进行筛选,将拟接入10千伏电网的项目资料联连同县公司初步意见送达市公司市场营销部。

第三条并网验收项目业主可向营业窗口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申请。对于接入10千伏电网的项目,县公司市场营销部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协议和运行维护协议等,待项目业主签订后,一并将合同、协议送达市公司市场营销部统一签订。在发用电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市公司计量所负责安装计量装置并出具相关凭证。在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司市场营销部组织并网验收和调试,出具验收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电费结算与补贴资金转付

第四条 结算流程符合申请补助目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完成并网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公司市场营销部门负责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抄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和发电量。计算应付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确认后,及时将项目补助电量、上网电量、补助资金、上网电费和发票等信息报送县公司财政部门。

县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增值税发票或代开普通发票,并汇总审核项目收款人信息、发票金额,核对一致后,以县公司为单位,到市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核算,然后及时向用户支付上网电费,补助资金需待财政厅拨付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后,再由财务部门向用户转付。

第四章附则

第五条本补充办法由市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补充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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