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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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记者获悉,为实现包头市城乡居民政策与自治区的顺利衔接,包头市对《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涉及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涉及基础养老金上调到140元、年缴费标准调整为13个档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继承等多项内容。调整后的政策从4月起开始执行。

据悉,调整基础养老金方面,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在原有120元的标准上提高20元,提高后包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分别达到140元(60周岁及以上)、150元(70周岁及以上)和160元(80周岁及以上)。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另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增加20元。参保人选择个人缴费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提高2元。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将尽快补发到领取待遇居民手中。

此次政策调整了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其中城乡居民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调整政府补贴方面,年缴费100元至400元的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年缴费500元至900元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年缴费1000元及以上的补贴85元。

另外,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自包头市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调整个人账户方面规定,个人账户存储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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