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参加机关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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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针对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人社部下发通知,针对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进行了规定。
根据退役命令下达的时间,此次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军人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
其中,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已经离队的退役军人,由原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以下简称“转移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两份邮寄给本人,并将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汇给本人。退役军人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离队的退役军人,由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两份交给本人,并将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发给本人。退役军人到安置单位报到后,将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7年1月1日以后离队的退役军人,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