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青岛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7月以来,我市按照省政府部署积极开展淘汰在册黄标车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约5万辆黄标车未淘汰。为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淘汰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在淘汰4.22万辆黄标车基础上,再淘汰49985辆黄标车,在册黄标车全部淘汰。
(二)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区市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相关单位和个人黄标车淘汰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2.率先淘汰公务车与引导淘汰私家车相结合。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淘汰公务用车中的黄标车,引导企业和个人加快淘汰步伐。
3.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相结合。采取财政补贴、政策限制、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措施,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
4.淘汰和加装净化装置相结合。鼓励车辆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实现由黄标转为绿标(以下简称“黄改绿”),其数量列入已淘汰黄标车数量。
二、责任分工
(一)做好黄标车认定工作,统计已发放黄标的机动车数量,确定黄标车划分、归属地等详细信息,并通报相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组织做好“黄改绿”工作,并将改装明细及时通报相关单位;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加快尾气检测进度,落实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做好黄标车台账管理和路面禁行、限行等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
(二)加大上路检查力度,严格黄标车源头管控。将黄标车禁行区域范围由六区建成区扩大至全市高速公路和四市城区,并设置相关禁行标志。根据黄标车禁行区域范围,完善、扩大黄标车闯禁行道路交通违法抓拍设备的设置及应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市级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相关区市,调动群众提前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全面摸排和清理各类营运黄标车,对营运客货车、危化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中的黄标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6月30日前,完成1104辆旅游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中的黄标车退出道路运输市场任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五)监督报废回收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对送交的黄标车和其他报废车辆及时拆解销毁,合理布局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新增回收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设立专门窗口提供黄标车所属企业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出具企业注销证明等材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七)落实国家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八)6月30日前,完成市级机关黄标车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
(九)对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完成淘汰任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定期通报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政府督查室)
(十)做好辖区单位和个人黄标车淘汰工作,保障区(市)级配套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并及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淘汰黄标车、减少尾气污染,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真抓实干,确保完成任务。
(二)落实责任。由市公安局牵头建立黄标车淘汰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细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宣传。广泛宣传黄标车的危害性和淘汰政策,分批公示黄标车车牌号码等信息,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青岛市黄标车淘汰任务表(此处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