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独生子女补贴政策,黑龙江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一)
2018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尚未公布,请参考往年公布情况!
黑龙江计划生育保险条例
1、婚假产假护理假延长假期工资照发
今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4月27日《条例》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布,按照相关规定《条例》于通过之日起实施。记者获悉,新《条例》已于4月21日在我市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条例》还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两天;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以上情况,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2、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优待政策
很多市民关心,全面二孩新政实施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是否享受优待政策?《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证件,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独生子女费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