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一)

|来源:新高考网

2018年梅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家庭租赁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

非房屋类:

梅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

7、因单位破产、转制等原因已下岗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

8、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的干部,异地购房的;

9、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职工调离本市的。

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

1.购房合同原件(一年内);

2.购房发票原件(首付20%以上);

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购买二手房:

1.不动产权证(一年内);

2.契税完税证和购房发票;

3.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购买土地发票(如果是宅基地自建的提供户口证明);

3.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一年内);

4.预算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购买材料发票;

5.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另:

1.提取本人、配偶及与购房人父母、子女公积金的部分余额需另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同本的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或公证书)、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2.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4.委托本单位代办的,提供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梅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住房类

1、在本省范围内直接向开发公司购买自住房的:

①首付款发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公司的专用账户;全额发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

②购房合同原件(一年内);

③购房发票原件(首付20%以上);

④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2、在本省范围内购买二手自住房的

①不动产权证(一年内);

②契税完税证和购房发票;

③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3、在本省范围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

①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购买土地发票(如果是宅基地自建的提供户口证明);

③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一年内);

④预算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书、购买材料发票;

⑤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

4、在本省范围内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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