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访谈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7日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本报记者近日专访铁道党校经济学法学部主任、教授刘瑞全,请她对这部新法做进一步解读。
记者:请您谈谈为什么我国要出台反家暴法?
刘瑞全:反家暴法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一部法律。从1995年中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反家暴法酝酿筹备了20余年,直到近期颁布实施。
从现状看,我国家庭暴力现象相当普遍。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抽样调查,家暴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9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这一背景下,将家庭暴力纳入有效的法律干预之中,尤为必要且刻不容缓。
从相关立法看,我们对家庭暴力的干预缺乏综合性专业立法,一些规定零散分布在不同规范中,执行力严重不足,已难以满足反对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虽然从2000年至今,全国28个省区市都相继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规或政策,但由于都属于地方层级,在权威性和效力层级上有待提升,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
记者:反家暴法颁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刘瑞全: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是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践踏。反家暴法是我国首次以“家事”立国法,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至此,家庭暴力属于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时代已经终结。
反家暴法的颁布实施将大大提高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回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反家暴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共同形成一个法律框架,对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记者:正确运用反家暴法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先了解该法的适用范围。那么,反家暴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刘瑞全:反家暴法要管的家庭暴力,属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即未构成刑法中的虐待罪、遗弃罪、伤害罪、杀人罪,甚至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度。反家暴法解决的就是那些轻微家暴受害者的问题。反家暴法体现了教育和惩罚相结合,事先防范和事后处罚相结合,个人自我保护和社会联防联治相结合,最终的目的是减轻受害人受到的伤害,并尽量维系婚姻家庭的稳定,取得“和”的社会效果。
记者:这部法律有利于保护什么样人群的合法权益?
刘瑞全:反家暴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这部法律所保护的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被家暴侵害的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给予特殊保护。
我国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大体表现有三类:一是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二是精神暴力,表现为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三是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本法未明确写入)。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法不入家门”,只要没犯罪,法律几乎是不介入的。受“棍棒底下出孝子”等封建思想的影响,父母打子女、丈夫打妻子,大家也会说这是家务事。加之长期以来家庭暴力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规定,都是家庭暴力长期存在的原因。
记者:您认为在铁路职工中普及这部法律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刘瑞全:铁路各单位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如印发宣传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组建宣讲队,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和谐家庭正能量宣传等工作。宣传反家暴法时应该让职工们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构成的要件有哪些,遭遇家暴或发现家暴应该如何应对,施暴者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
记者: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是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不同体系形成合力,全体公民共担责任才能有效反家暴。您认为单位和各级组织应当承担哪些职能?
刘瑞全:遵循反家暴法第六条的规定,铁路各单位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运用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方式,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对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铁路职工,应当向其宣传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依反家暴法的规定,加害人的工作单位具有反家庭暴力的义务,一旦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此外,铁路运输企业还可以在旅客运输服务中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