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价格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高考网

3月31日,《湖北省价格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的商品价格,应与就近区域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而且要明码标价。

该条例规定,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合理制定其经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明码标价。否则,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应与就近区域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并参照经营成本,制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另外,上述区域内的业主或管理单位,也应公布有关价格信息,并对经营者加强监管,违者将责令其改正,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用误解

的标价形式,不得使用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地位,利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业组织也不得制定排除或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违反该规定的,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该条例在审议过程中,有代表提出,网络销售发展越来越快,以次充好、信息不实等问题非常普遍。为此,该条例对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要求经营者应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价格信息,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也要核存并按照规定公开经营者所提交的信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管。违反该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纳入失信者名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景区天价网络低价等将受规制

“青岛大虾”“哈尔滨天价鱼”“海南三亚天价海鲜”;网上“跳水价”实则是虚假标高原价再打折;价格听证会“逢听必涨”引发公众吐槽……

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各种价格乱象,《湖北省价格条例》作出回应。

3月30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价格条例》,该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景区机场等地不得乱标价

景区、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里,吃个饭、买瓶水,如今成了民众“纠结”的选择。

纠结在于,这些民众想享受消费却担心“被宰”“被高消费”,自带干粮有时又非常不方便。

“鉴于一些地方的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偏高,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在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提出建议。

对此,条例规定,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并明码标价。

除了规定经营者的自觉行为,条例还对业主或管理者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管理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有关价格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就近区域市场价格水平相当的原则,并参照经营成本,依法制定相对封闭区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

为保证规定有效实施,条例还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相对封闭区域的经营者违反规定,未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业主或管理者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价格信息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网上交易不得价格欺诈

网上店家做活动,价格“大跳水”,消费者以为买到“物美价廉”商品,实则是商家先标高原价再打折。

网店商家的这点“小心思”,在湖北将没有市场。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网络销售发展越来越快,以次充好、信息不实等问题也非常普遍,建议对网络销售经营者加强监督管理,增加价格管理措施和处罚规定。”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修改情况说明时,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说,在听取委员建议基础上,条例作出相应调整。

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或工商登记资料等真实信息,明示价格及相关信息,履行承诺,不得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为维护网络交易价格秩序,条例更多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核存并按照规定公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提交的相关信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网络交易价格秩序。”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对网络平台经营者违反规定不依法核存并公布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经营者提交的身份、价格信息的,条例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纳入失信者名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价格听证消费者须超半数

价格听证会成了“涨价会”。过去,因价格听证信息不公开、程序不规范,社会公众普遍质疑。

在审议条例草案二审稿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要完善听证程序和听证规范,增强听证环节的透明度,避免听证走过场,提高听证的公信力。

针对“涨价会”现象,条例规定,政府定价机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当组织听证。

条例还规定,定价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其他政府定价机构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听证的建议。

今后,在湖北举行价格听证会,除了向社会全程公开外,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组织参与定价听证的机制。

针对听证会参加人多是经营者或利益获得者的情况,条例对听证参加人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专家、有必要参加定价听证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代表等五类人员产生方式。

条例明确,价格听证会消费者以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产生,并现场公证,必要时也可以由相关社会组织推荐;“消费者不得少于听证参加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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