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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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细则》共7个部分17条,进一步明确了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除参公事业单位外,所有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符合使用现有事业编制、聘任在岗且不兼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时,均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根据规定,在办理手续时需由自己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备。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安徽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细则解读,欢迎阅读。

为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贯彻国务院和我省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相关政策要求,近日,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全文共7个部分17条,对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人员范围、手续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关系、要求返回原单位的职级安排、辞聘解聘手续办理、施行时间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

《细则》的制定,主要体现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明确政策导向,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二是明确主体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确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工作有序实施,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是坚持契约精神,坚持因人、因单位制宜,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充分保证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正当权益。

准确界定范围和程序,确保政策规范施行

《细则》要求,申请者必须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而且符合使用现有事业编制、聘任在岗且不兼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时,才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其次,除了参公事业单位外,《细则》涵盖了其他所有事业单位。实施范围将人员限制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主要是考虑专业技术人员是事业单位中具有一技之长且最具创新创业条件的群体,通过盘活现有的人才资源,更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新创业热情,为落实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提供智力支持。另外,实施范围的明确界定,既是文件实际执行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一窝蜂式的离岗创业潮给公共服务发展带来的冲击和不利影响。

关于申请离岗创业的办理程序,《细则》规定了4个环节,即自己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备。这4个环节中,还明确了具体办理要求:一是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项。二是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于批准当月分别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在聘人员调整为离岗创业人员。三是备案时,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提供有关创业项目材料,如经济实体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此外,《细则》还明确要求离岗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应当在我省地域范围内,规定了离岗创业期限的起始时间。

切实厘清人事关系,有效保障合法权益

《细则》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最为关心的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人事关系方面。既强化合同管理,规定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使人事管理工作有据可依、以规管理、更加规范,又创新岗位管理,其创业期间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有效地缓解目前高校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资源紧缺的现状,使岗位管理更为优化、更加符合实际。同时离岗创业人员管理相对灵活,要求离岗人员定期汇报企业运行情况,以此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解决了离岗人员管理难的矛盾,保证考核制度的落实。二是工资待遇方面。曾经国家对体制内人员创业采用的是“停薪留职”,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高校教师因不愿意放弃“铁饭碗”,对“下海经商”敢想不敢为,甚至存在私下从事企业经营与管理工作现象。《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的出台,为有“创业梦想”的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搭建了实现梦想的新舞台,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新机遇。另外,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的同等待遇等,更是给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吃了一颗“定心丸”。较之以前,虽然都是对体制内人员走出去创业给予政策支持,但是现在各项待遇更加优惠,举措更加务实,档案工资继续调整,让科研人员敢干敢闯,解决了后顾之忧。三是社保缴纳方面。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其中包含着社会保险责任的履行,新规明确了双方社会保险义务。具体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纳办法由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约定解决,体现政策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突出强调合同管理,消除政策执行偏差

《细则》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和创业情况说明,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后,即可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单位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此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能确保离岗创业人员回归原单位后的待遇不降,促使其正确评估自我创业能力,理智且无顾虑地作出创业决定。事业单位也能够明确了解离岗人员回归时该做什么,怎么做,有效避免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真空”。

离岗创业人员辞聘解聘手续办理,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采取停薪留职的方式鼓励体制内人员创业,但是当时没有制定与停薪留职相配套的回归政策,导致长期在外经商或者脱离单位多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要求返回原单位办理退休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而《细则》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的聘用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管理。《细则》规定,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未在离岗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的,原人事关系终止,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岗位核减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细则》不仅明确规定文件的实施时间,同时也对不同时期制定的离岗创业相关规定进行清理衔接,避免了由于前后文件规定不一致,导致对政策理解不一,单位和离岗人员各执一词,从而产生人事争议,保证了《细则》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此外,充分考虑到在当前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国家加大科技创新的大背景下,国家再次释放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利好消息已是大概率事件,《细则》明确规定“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细则》灵活适应新政策留有余地,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政策的相对稳定性,有利于稳定离岗创业人员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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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专业技术人员量身打造

事业单位人员数量众多,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有“离岗创业”待遇?《细则》明确规定,申请者必须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而且符合使用现有事业编制、聘任在岗且不兼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时,才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除了参公事业单位外,《细则》涵盖了其他所有事业单位。

安徽省人社厅表示,实施范围将人员限制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主要是考虑专业技术人员是事业单位中具有一技之长且最具创新创业条件的群体,通过盘活现有的人才资源,更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新创业热情,为落实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提供智力支持。另外,实施范围的明确界定,既是文件实际执行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一窝蜂式的离岗创业潮给公共服务发展带来的冲击和不利影响。

申请离岗创业的程序方面,《细则》规定了4个环节,即自己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备。这4个环节中,还明确了具体办理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项;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于批准当月分别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在聘人员调整为离岗创业人员;备案时,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提供有关创业项目材料,如经济实体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曾经,体制内人员创业采用的是“停薪留职”政策,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高校教师因而不愿意放弃“铁饭碗”,对“下海经商”敢想不敢为,甚至存在私下从事企业经营与管理工作现象。随着《细则》出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将有“定心丸”。

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纳,这是离岗创业人员最为关心的三个问题。对此,《细则》规定,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创业期间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离岗人员需定期汇报企业运行情况,以此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工资待遇方面,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转化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社保缴纳方面,离岗创业人员继续与原单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约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安徽人社厅表示,与以前的鼓励政策相比,虽然都是对体制内人员走出去创业给予支持,但是《细则》在各项待遇更加优惠,举措更加务实,档案工资继续调整,让科研人员敢干敢闯,解决了后顾之忧。

规定时间内“回归”待遇不降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采取停薪留职的方式鼓励体制内人员创业,但是当时没有制定与停薪留职相配套的回归政策。此次,《细则》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离岗创业人员开辟了“回归”通道。

《细则》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和创业情况说明,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后,即可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单位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此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能确保离岗创业人员回归原单位后的待遇不降,促使其正确评估自我创业能力,理智且无顾虑地作出创业决定。事业单位也能够明确了解离岗人员回归时该做什么,怎么做,有效避免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真空”。

在离岗创业人员辞聘解聘手续办理上,《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管理,充分体现法治精神。按照规定,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未在离岗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的,原人事关系终止,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岗位核减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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