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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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轮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哪些?

答:本轮棚户区改造范围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及城市规划区外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目前尚未改造的简易或砖木结构平房、筒子楼、城中村等区域。其中:筒子楼是指楼梯一般设在两端,中间贯穿一条狭长楼阁如筒子状,房间紧密排列在楼道一侧或两侧,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的老式楼房。

二、本轮棚户区改造如何征询居民意愿?居民不同意怎么办?

答:《意见》印发后,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制定每个棚户区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棚户区进行公示,就棚户区居民是否愿意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改造,分片逐户征求居民意见,由棚户区公房产权单位及承租人、私房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获得本棚户区90%以上居民同意后进行公示,启动项目搬迁改造程序。棚户区居民同意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3年内不再安排改造。

三、棚户区改造执行什么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答:城中村改造按照本市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政策执行。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除通过组织集资方式实施外,按照本市现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政策执行,目前执行《铜陵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及奖励暂行标准》(铜政办〔2012〕158号)。本解读以下所涉及的搬迁补偿安置政策均针对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房屋。

四、本轮棚户区改造对居民提供哪些支持政策?

答:一是提供多种安置方式。在原来货币化补偿、产权调换2种安置方式基础上,提供“房票”安置的新方式,给群众更多选择权。具体安置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在搬迁方案中明确。“房票”安置方式目前仅在梅塘社区亚星焦化防护距离内搬迁项目中试行。二是实行保底安置。对按政策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每平方米1800元价格增购到50平方米。三是畅通棚户区改造安置与保障房供应政策渠道。为满足群众对户型房源的需求,明确保障房优先用于棚改居民安置,并且不受收入、财产限制。还可以选择保障房和安置房两种结算方式,棚户区居民选择保障房安置的,可以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价格(市场价)结算,执行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也可以按规定的保障房价格,即市场价格的80%结算,执行保障房政策。四是放宽合法承租人认定条件。对已将唯一政策性住房转让给子女等直系亲属后,一直在棚户区公房居住,且都没有其他住房的,仍作为合法承租人予以安置。五是实行“共有产权”模式。棚户区居民可按不低于安置房价格80%的比例,与政府实行产权共有;对选择保障房安置,可以按照个人出资不低于“房票”额、且不低于售价60%的比例,与政府实行产权共有。

五、什么是货币化补偿?如何计算?

答:货币化补偿是指对棚户区原房屋按照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货币化补偿包括原房屋补偿、房屋装潢和附属物补偿。

目前按照158号文,计算公式如下:

货币化补偿=棚户区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25+8/原房屋面积)+房屋装潢和附属物补偿。

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以房屋搬迁公告之日为时点,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例】假如有1户棚户区平房,面积30平方米,原房屋评估价按3000元/平方米,装潢和附属物补偿按5000元/户测算。该户可获得的货币化补偿为:

30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1.25+8/30)+5000=141500元。

六、什么是产权调换?

答:房屋产权调换是由搬迁人提供实物安置房,对原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本轮棚户区改造,仅对就近有或就地有政府投资安置房的棚户区,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

七、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应安置的面积是多少?

答:目前按照158号文,计算公式如下:

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可得到的安置面积=原房屋合法面积+无偿增加的面积+保底增购面积。

无偿增加的面积,平房安置到多层或楼房安置到高层的,无偿增加原房屋面积的10%;平房安置到高层的,无偿增加20%面积。

保底增购面积,指按158号文可增购10平方米以内,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可增购到50平方米。

【例】同上例,假如安置到高层,按政策应安置的面积为:

30平方米+30平方米*20%+10平方米=46平方米,由于不足50平方米,可再增购4平方米,补足到50平方米。

八、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应承担的安置房款如何计算?

答:目前按照158号文,计算公式如下:

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应承担的安置房款=安置房与原房屋等面积结构差价+按政策增购面积房款。

按政策增购面积房款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

【例】同上例,假如安置到高层,按政策应承担的安置房款为:

30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0平方米-30平方米*1.2)*1800元/平方米=34200元。

九、采取产权调换方式,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实际承担的费用是多少?

答: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实际承担的费用=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应承担的安置房款-可获得的奖励补助。

【例】同上例,假如该居民获得各项补助为18200元,棚户区居民按政策实际承担的费用为:

34200元-18200元=16000元。

十、“房票”安置方式指什么?

答:“房票”安置方式指:棚户区就地或就近没有政府投资安置房的,棚户区房屋搬迁后,假设在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将安置房政策安置面积部分的市场价款、减去棚户区居民实际需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转化为货币,由搬迁人出具“房票”。“房票”仅作为购房时的支付凭证,不能兑换现金。

十一、“房票”如何计算?

答:目前按照158号文,“房票”计算公式如下:

“房票”=政策安置面积市场评估价款-棚户区居民实际需承担的费用。

政策安置面积市场评估价款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的安置房,以房屋搬迁公告之日为时点,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例】同上例,若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按3500元/平方米计算。该户可获得的“房票”计算如下:

1.假如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的价格:50平方米*3500元/平方米=175000元;

2.棚户区居民实际承担的费用为16000元;

“房票”=175000元-16000元=159000元。

十二、购买政府投资安置房的,如何与政府实行共有产权?

答:棚户区居民取得“房票”后,购房人难以全额支付房款的,可以按规定支付不低于80%的安置房款,剩余部分,购房人可选择比例与政府实行共有产权。

【例】同上例,居民取得159000元的“房票”后,安置房价格假设为3500元/平方米,安置售价为315000元(90?)。居民至少应支付80%的房款,即:315000*80%=252000元,除“房票”外,居民还应支付房款(315000-159000=156000元),取得完全产权。

若该居民家庭经济暂时困难,不能一次性支付房款,可以按照不低于售价80%的比例,选择与政府实行“共有产权”。即:棚户区居民至少按售价80%结算房款(315000*80%-159000=93000元),剩余63000元(折算成面积为18平方米)由政府持有产权。也就是说,该居民除支付“房票”外,再支付93000元房款,可以实际居住90平方米住房,并按90平方米缴纳住宅维修基金。另18平方米产权暂由政府持有,该居民3年内免缴租金,3年后按市场租金标准向政府缴纳租金,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后可以随时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取得完全产权。

十三、“房票”如何使用和结算?

答:棚户区居民领取“房票”选择购买房屋时,向售房人提交“房票”。所选房屋价款与“房票”标明房款等值的部分由搬迁人与售房人结算;超出“房票”部分,由棚户区居民支付给售房人;低于“房票”部分,由搬迁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棚户区居民。

【例】同上例,棚户区居民取得“房票”后。若购买面积60平方米、价格3800元/平方米的房屋,“房票”结算如下:

现购买住房总价为60平方米*3800元/平方米,即228000元;超出了159000元的“房票”额,棚户区居民还应支付给售房人房款为:

228000元-159000元=69000元。

棚户区居民从棚户区搬到所购买的住房,实际承担的款项69000元。

同上例,棚户区居民取得房票后,若购买面积50平方米,价格3000元/平方米的住房,“房票”结算如下:

现购买住房总价为50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即150000元;低于“房票”额,由搬迁人支付给棚户区居民现款为:

159000元-150000元=9000元。

棚户区居民从棚户区搬到所购买的住房,不需承担房款,还可获得9000元现款。

十四、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违纪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答:棚户区居民隐瞒家庭住房状况、虚报住房面积、人口,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骗取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补偿款或“房票”的,由搬迁人负责追回,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房屋产权和性质如何认定?

答:首先按房屋产权证或土地证确认房屋权属及房屋面积;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土地证的私人房屋,根据提交的零星建筑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记载认定;合法承租公有房屋的,以产权单位证明材料认定。

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土地证的私人房屋,也没有零星建筑许可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按照《铜陵市违法建设认定处理办法》(铜政办〔2013〕36号)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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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棚户区改造核心对策: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二棚改拆迁中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享受城市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且他处无房的,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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