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来源:新高考网

8月12日,工信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公开征求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旨在进一步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

据悉,这一修订征求意见稿引发行业关注。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在企业准入门槛以及产品安全监控方面的要求,将改变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竞争态势,使行业更加规范。

调整新能源汽车的范围

意见稿显示,新能源汽车范围调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状态监控,对已售车辆进行监控,为车辆建立档案。同时要求将企业的监控平台与国家平台相连。

增加硬性指标,提高入门门槛

据悉,企业准入资格由以前的掌握车载能源、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三项“核心技术”之一变更为应具备控制系统的开发能力,以及车载能源和驱动系统的集成、匹配能力,要求企业必须掌握控制系统开发的能力。

已取得资质企业仍需报送审核计划

意见稿还要求,之前取得资质车企,应当进行改造,并报送符合规定的审查计划,并在两年内完成审查。没有按时完成审查的,暂停生产、销售有关新能源汽车产品。因此,目前很多的新能源车企犹豫不具备控制系统开发能力需要重新申报,不符合规定者将无法继续进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销售。其中不乏一些著名车厂。

行业整合速度将加快

由于新的标准提高了门槛,很多原先在标准范围之内但自身技术能力一般的公司可能将面临选择:或者抱团成立新的符合标准的公司,或者干脆离开这个行业。新能源车做为发展的趋势,想来很多企业应该不会离开。因此,行业的洗牌、整合就不可避免了。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表示:“工信部目标是将来新上的纯新能源车企不超过10家,现实情况是,新能源汽车厂家和传统汽车相比好像多了一倍。以前是鼓励大家干新能源汽车,现在看样子需要调整了,调整到必须有一定的水平,有一定的资质才能干。”

但这是否意味着随着厂家数量减少,新能源车的销量将减少?董扬在接受央广网采访时否定了这一猜测,并给出了相反的答案。

“差的退出更好,市场会更加优化,用户会更加放心,产业发展会更加健康。我们认为下半年销量肯定会升高,因为从上半年看也是逐月在增加。”

能否杜绝骗补的问题?

新能源车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存在骗取补助的问题,新标准实行可以有效杜绝这一顽疾。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企业进入的门槛提高了,由于要求车企必须掌握系统开发的能力,以前“兼容机”式造车方式制造的产品无法进入市场销售,也迫使各厂家为了制造符合标准的电动汽车而“苦修内功”,我国的新能源汽车将迎来大发展。

当然,关于系统开发的能力这点,目前仍存在讨论:某一元件是必须全部由公司研发生产?还是公司采购组装?因此,还有待工信部征集意见后的讨论。

政策的鼓励扶植带动这个产业的发展,但过快发展会带来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工信部这次的新标准旨在规范新能源车企。对比德国新能源汽车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汽车在德国是支柱产业,已经有很长时间的发展,因此企业更加规范,行业发展更加健全,不存在我国目前新能源车企资质、技术能力等问题,所以德国政府将重点放在了如何用行政手段给予更多优惠促进发展。

中国的汽车发展虽然很快,但毕竟起步较晚,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我国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受优惠政策扶植影响很大,正如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智能汽车技术研究所所长戴一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过的,新能源车销售依赖补助。

新能源汽车的“节能减排”中,“减排”并不是消费者所关心的,而现阶段“节能”省下来的费用还赶不上车辆成本的增加,因此主要依靠政府补贴推动。

因此,除了以政策手段促进行业发展、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关部门如何通过行政手段规范市场参与者以达到健康发展将成为下一步的重点。

【阅读延伸】

新能源汽车是不可以随便生产的,其准入新政策落地在即。8月12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公告)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据悉这是继《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的又一重磅政策文件,标志着中国新能源产业将进入规范发展的*,生产企业准入门槛被提高。

新能源汽车有了新定义

意见稿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定义和技术指标有了更新的定义和更严苛的标准,新能源汽车范围被定为: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删去了2009版“规则”中混合动力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类别产品,采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汽车也不在其列。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及新能源产品准入方面,意见稿均给出了明确的条件。在业内最为关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上,意见稿对生产能力和条件、设计开发、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比2009版更加细化和严格,要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另外,原来电池和充电方面的推荐性国标,现在已经变为强制执行。

意见稿第7条第2项规定,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明确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连杆可委托加工”。

生产资质并非一劳永逸

准入条件一共包含17项条款,每项里还分为若干条,17项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否决条款”未达标,则该企业不符合“准入条件”。“否决条款”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开发和制造技术、整车控制系统;自行设计开发能力和工具;动力驱动系统测试能力、性能试验台架;发动机生产能力(至少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线);以及产品质量信息反馈体系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等。

有关专家表示,如此严格的“准入条件”必然使不少试图进入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企业感到头疼。意见稿中指出,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可共用集团的部分能力,但应当符合《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旦申请获批,企业将拥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合法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相关补贴。这意味着那些拥有集团背景的新能源车企,与没有背景的中小型企业差距将进一步拉开。同时,这不代表那些隶属集团的子公司可以坐享其成,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非一劳永逸。

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非终身制。意见稿第25条指出,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告》资质的整车、改装客车、特种作业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于24个月内完成审查。逾期未完成审查的,暂停生产、销售有关新能源汽车产品。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已经破产的,应当依法采取撤销、注销其《公告》等措施,在此期间不得办理企业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意见稿取消了企业应掌握车载能源、驱动系统、控制系统3项“核心技术”之一的要求,调整为应具备整车控制系统技术的开发能力以及车载能源和驱动系统的集成、匹配能力,并相应增加或提高了设计计算、仿真分析、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据悉,意见稿发布的8月12日当天,2009年6月17日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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