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让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覆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
从严治党贯穿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严管就是厚爱,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理念,是对反腐倡廉整体与部分、个别与一般、量变与质变关系的正确处理,体现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哲学理念。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就要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明确实施主体。落实“四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其实施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机构)。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必须通过实践“四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必须履行监督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党组)制订方案、健全制度规定、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
解决三个前提问题。一是消除思想误区。有人错误地认为,“四种形态”放缓了反腐败节奏,执纪监督的力度变小了,且自由裁量权可以大事化小。事实是,实施“四种形态”后,监督执纪问责的关口前移了,纪委的责任更重了;“四种形态”要求精准执纪,这意味着必须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所以不存在大事化小的问题。二是改变惯性模式。
目前,有些纪检干部只重视大案要案,把一般违纪问题当做“小节”,从而忽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改变这一惯性,必须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方式方法,推动惩治成果向预防机制转化。三是弥补能力不足。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需要很强的政策把握能力、很实的工作作风、很纯的事业心责任感,为此,各级纪委都要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抓住三个关键环节。一是抓好线索处置,树立纪律权威性。要注重从信访举报、作风督查、网络舆情等途径发现问题,形成问题线索“大数据”库,做到问题早发现。要紧紧围绕“六项纪律”,正确运用五种处置方式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做到早处理。要加强线索分析研判,优先处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的问题线索,做到早警示。二是严格执纪审查,突出纪律强制性。
抓住审查重点,把违反“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同时,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将来有可能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从教育、保护、挽救、争取好的处理效果出发,恰当运用调离、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提高执纪审查的质量和效果。严格控制审查时限,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三是规范执纪审理,维护纪律严肃性。要由“盯违法”为主向“盯违纪”为主转变,充分发挥审理对执纪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用纪律标尺界定违纪与否和轻重;要加强基层业务指导和培训,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
建立三项制度。借鉴我省警示训诫工作经验,建立三种制度,设立三道防线,实现真正关心、厚爱广大党员干部的目的。一是警示提醒制度。对需要发出预警的单位、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和告诫,拉起防止犯错“第一道防线”。二是诫勉督导制度。对具有苗头性问题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纠偏,守住防止犯大错的“第二道防线”。三是责令纠错制度。对已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使其认清危害、改正错误,让党员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筑牢防止犯严重错误的“第三道防线”。
探索程序方法。一是分级实施。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二是动态监管。对一般问题,大量使用谈话函询形式,告知注意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对涉及的问题,警示对象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做出说明,实施单位跟踪回访,督促整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三是检查考核。将“四种形态”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维护纪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