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生入伍征兵报名条件时间,北京大学生当兵补贴标准
一、经济补助或补偿
2年义务兵期间,本科学生不低于15.9万元,专科学生不低于15.3万元,且每年定期增长。上述金额由区县级以上单位(含部队)发放,不计部分高校发放、进藏兵增发部分,以及部队伙食费、服装费等,士官另行计算。
(一)义务兵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2013年入伍新兵为每人每年2.5万元,共 5万元)。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年初出台上年度优待金标准。
(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每名入伍大学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0000元。从2011年开始,学校不再退还当年学费。
(三)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在校大学生正常退伍后复学的,高校毕业生退伍后选择自主就业的,由批准入伍的区县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2014年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4.8万元)。每年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定期增长。
(四)部队津贴和退役金。义务兵期间,部队共发放或支付资金37000元。其中,第一年津贴6000元,第二年津贴7200元,离队时发放退役费、下月津贴、医疗保险等4344元,转移支付养老保险10456元,退役金9000元。
二、复学升学
(一)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2年内;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二)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由所在学校确定。
(三)对退役后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所在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四)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五)高职(专科)的在校学生或应届毕业生(含在京就读的外省市生源、在京外就读的本市生源),服役期间被评为一次(含)“优秀士兵”的,可免试升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学生,由学校报市教委负责协调安排。
(六)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七)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原本科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八)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由原就读学校安排复学。
(九)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可自行在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参加全国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报名,经相应成人高校审核后免试录取。学习时间一般为两年半。退役毕业生可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在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成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十)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对象为: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未完成国家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高中生士兵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在校大学生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军队院校专升本的规定: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报考条件、考试组织、录取办法等另行规定。
优秀士兵保送入学的规定: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三、就业优待
(一)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部队提干应符合以下主要条件:
1、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2、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3、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4、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
(二)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时不愿复学而希望就业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享受以下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从本市入伍且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2012年(含)以后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外地生源高职或专科毕业生,以及退役后专升本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当年从本市入伍且2011年12月(含)以后退出现役一年内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满(义务兵为2年,直招士官应当至少服现役至首次授衔后高一个军衔的最高服役年限),表现良好。
1、公务员考录。全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定向考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如果当年公务员考录岗位总体数量较少,考录数量应不低于当年公务员考录计划的5%。同时,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公务员考录职位。
2、事业单位招聘。全市每年事业单位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3、国有企业招聘。每年市属国有企业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4、非公经济组织招聘。北京市非公经济组织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0%。
5、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算工龄,在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进行定向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同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招录用手续;对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
7、非京籍退役复学后完成学业的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京落户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