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浙江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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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浙江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保障城镇退伍军人的生活,现就城镇退伍军人在待安置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退出现役需要城镇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限为:退伍义务兵,从部队批准退伍的下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的上月止;转业志愿兵,从规定地方接供的当月起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书明确报到时间的上月止。

退伍军人离开部队后,因本人原因超过报到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在取消安置资格的同时,不再发给生活补助费。对政府安置部门已给予安置,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有关报到手续的,或政府安置部门已开出安置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去接收单位报到的,从当月起停发生活补助费。

二、发放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未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的地方,每年年初由当地财政部门对退伍安置部门申报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年末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使用。已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的地方,从安置保障金中支出,当地政府要保证每年安置保障金的足额到位。

三、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有条件的可按月实施,没有条件的可在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安置通知书之日,一并一次性发给。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发,超过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发。因接收单位原因,安置通知书开出后无法上岗的,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督促接收单位从安置通知书开出之月起,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给安置对象生活补助费,直至上岗工作。

四、城镇退休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五、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由当地退伍安置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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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须知

一、参保对象

(一)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外,至2009年1月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的军队退役人员(男1949年1月1日后出生,女1954年1月1日后出生)。

在服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或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不再享受军队退役人员参保待遇。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二、携带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1寸免冠照片6张、退伍证或复员证及复印件(2份)。若证件遗失,须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其档案内相关退出现役材料的复印件(2份),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简称服役证明材料)。

三、参保流程

(一)材料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到县劳动保障局所属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二楼业务股领取《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安置办、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县社保处、本人参保档案各一份)并如实填写(使用碳素笔)。

(二)资格审核: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及服役证明材料交县安置办(县民政局四楼)审核,安置办审核并填写其服役情况后,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参保登记:参保人持县民政局安置办审核盖章的《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审批表》和填写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及部队服役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县社保处四楼副主任室复核签字并加盖印章,到三楼财务股领取养老保险手册。然后到二楼业务股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缴费手续,到地税征缴处(在县社保处业务股隔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县社保处业务股为参保人员录入参保信息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军队退役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可以从2005年1月起补缴。

(二)至2009年1月超过劳动年龄的军队退役人员(国家明确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除外),暂不办理。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四)退役人员首次参保缴费以后,如系企业职工应由企业按月代为缴纳;如系自由职业者可每年缴纳一次(时间以7月??11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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