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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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土资函[2014]2697号
3、批准时间:12月31日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征收横沟桥镇付桥村集体土地4.1984公顷,其中农用地4.1830(含耕地0.0024公顷)公顷,建设用地0.0154公顷。
四、征地补偿费用:
1、按照货币安置方式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征地单位 | 征地补偿费 |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其它补偿费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合计 | 220.5587 | 100.2514 | 120.3016 | 0.0057 | 具体协商 |
付桥村 | 220.5587 | 100.2514 | 120.3016 | 0.0057 | 具体协商 |
2、对地面建筑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另行据实补偿
3、本次征收需安置农业人口1人。
五、本方案在公告后,由征地机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上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8108615
咸宁市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