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教师职称评定审核条件和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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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师职称改革细则及职称评定标准

事业单位取消编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同工同酬,增加社会公平,增加社会活力。纵观关于北京高校这次事业编制改革的文件,却是回避了高校中最严重的一个问题,那就是教师的职称工资问题。

因为教师的职称和财政经费、养老保险、住房补贴、出国交流都是息息相关的。教师职称工资不进行配套改革,其他的改革都会流于形式。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细则,划分五个等级正高级相当于大学教授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昨日表示,人社部将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由此意味着,中小学教师将统一职称评定,中小学教师也将出现“教授”。

目前,中小学教师职称各自独立,分别有三个职称。改革后,两者将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在改革中,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与小学两个教师职务系列,合并为统一的职称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这是10年前我们在一线调研时老师们反应最强烈的话题,”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位处长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所以必须要做出改革,才能为全省的"两个率先"提供人才保障。”

这一话题,便是国务院在8月底涉及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全国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基础教育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这为全国1270万中小学教师带来了一份大礼,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之间的鸿沟打通,两种不同的评价体系融合一体,极大释放了基础教育的活力。

事实上江苏的这项改革早在2012年就已完成,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有关可以检索到的公开资料看,全国推开的做法上更多借鉴了江苏已有的探索经验。

多位受访的教育系统官员和一线教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得益于多年持续的职业培训,在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上,江苏的教师已无“专业技术压力”。

“但现在最突出的问题是"僧多粥少",达到升级条件的教师很多,但上面给的额度有限”,多个中小学校长对此很无奈。

中小学教师也可以评“正教授”

改革首先打破了中学、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评定体系,建立了初级、中级和高级的统一职称。

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副书记、副教授江胜尧就此表示,小学教师比中学教师“矮一截”的现象彻底消除,极大提升了小学教师的上升空间。

但对江苏而言,改革的意义并不是评定制度的本身,而是突破了“高级”。

在过去的实践中,中小学教师一旦到了“高级”就遇到了职称的天花板。中学的高级相当于大学的“副教授”。

“所以,在中学教师中曾出现了为数不多的"特级教师",多由部分资历很深的校长享受,但这并不是真实意义上的职称,而是一种荣誉和工资待遇,是当时国家教委出台的一项特殊鼓励措施”,一位中学校长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中学特级"原则上相当于"教授"。”

2004年,南京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就中小学教师进行了“正教授级”职称试点改革,2012年覆盖全省,截至目前江苏成为“正教授”的已超过600人,这还包括了幼儿园。

“在江苏68万名中小学教师中所占比例虽很小,但毕竟根据实践勇敢走出了第一步”,南京市人社局一位巡视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

也就是说,这项改革使得江苏探索中小学教师职称从“副教授”跨入“正教授”获得了国家的正式认可,换言之,中小学教师“正教授”职称的评定权从中央下放到省级。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这项改革的主要推动力来自江苏省人保厅,其在全国率先突破中央权限,改由省级授权,虽有曲折,但最终获得了人保部的肯定。

“僧多粥少”引出“另类考核”

“从21岁师范毕业,到38岁,我用了17年成为了初中教师中的高级职称”,在江苏泰州市姜堰区某乡镇完中从事一线教学的赵老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这一路走来并非如外界所想象得那么辛苦。

17年中先后完成了职称的四级跨越,即小教三级、中教二级、中教一级以及如今的中教高级,平均四至五年就能跨一个台阶。

考核的标准也不复杂,主要指标在于参加工作的年限、发表论文数量、参加赛课的次数、是否从事过班主任(带过毕业班)以及通过省级的统一考试等。

在赵老师看来,这些是随着工作时间的增加和教学经验积累下的“自然过渡”,也是作为一线教师所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

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教研室主任程云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江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能力、个人素质能力的培训向来高度重视,“从我所了解的情况看,江苏中小学教师职称的评定,已经无专业技术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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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详见下文。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节选)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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