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教师职称评定审核条件和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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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1、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一是7月底前完成岗位聘用工作,8月份全面完成教师过渡和岗位聘用工作总结。二是做好今年的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工作。从今年起实行中小学教师“评聘结合”的申报评审制度,启动全省正高级教师的申报推荐及评审。根据人社部今年给我省下达的207个正高级教师指标,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并报人社部备案。省职改办根据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教师总量,按高于指标15%的比例下达申报推荐数量,由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统一掌握使用。

2、卫生技术系列实行考评结合。从今年开始,按照《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30号)要求,我省卫生技术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凡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全省卫生技术系列实践技能考试且成绩合格。
3、建立党校系统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9号)文件规定,建立党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委党校组织全省党校系统主系列(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评审。省委党校要抓紧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报省职改办备案后,按规定时间完成建立评委库、组建评委会、评审等各项工作。
4、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今年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正高级讲师任职评审,根据教师总量和高级讲师数量,以及学校发展需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由省职改办下达申报推荐数量。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按照下达的数量推荐上报。
5、开展全省监狱、戒毒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从今年起,按照《关于全省监狱、戒毒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6〕40号)文件规定,对我省监狱、戒毒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6、建立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直接评聘制度。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国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和单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组织评委会评审,并按特设岗位聘用。
(二)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
1、下放职称申报资格审查权限。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由省职改办下放到省直部门、各市职改办负责;中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由各市下放到市直部门、县(市、区)职改办负责;定州市、辛集市职改办组织本地高、中级职称申报资格的审查;自主评审单位组织本单位主系列(专业)高、中级职称申报资格的审查。其他部门不再重复组织申报资格审查。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省属骨干本科院校,开展主系列(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及以下任职资格自主评审;有硕士授权的普通本科院校,开展主系列(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副教授及以下任职资格自主评审;省级科研单位,开展主系列(研究系列)研究员及以下任职资格自主评审;有条件的省委管理领导人员企业,开展主系列(工程系列)主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及以下任职资格自主评审。
(三)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新修订的《河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办字〔2015〕271号)、《关于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优化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6〕5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的核定、备案确认、申报推荐、资格审查、信息汇总、申报材料交接、评委库完善、评委会组建、评审及结果审批备案等工作。
(四)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
各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要求,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数额,在本单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核准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严格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
(五)推进职称工作信息化建设
按照我省职称管理信息化改革要求,年底前,各地各部门全面完成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录入工作;2017年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网上查询平台。
(六)做好职(执)业资格考试监管
进一步明确职(执)业资格的管理职责、考务组织、证书发放、注册等监管职能,推动职业资格制度改革。
(七)转变作风,加强职称队伍建设
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职称工作管理水平。加强服务指导,积极宣传职称工作的政策、申报程序,优化职称工作社会环境。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开公示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廉洁从政。妥善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加强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二、有关政策规定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中任职资历、退休年龄截止时间问题
2016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资历截止时间按2016年12月31日计算,退休年龄除中小学教师其余专业技术人员截止时间按2016年6月30日计算。中小学教师实行评聘结合政策,其退休年龄截止时间按2016年12月31日计算。
(二)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要求问题
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机制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从今年开始,我省的职称申报评审,对职称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统一要求,原有政策规定属于免考范围的,仍执行免考;不属于免考范围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作为申报评审的必要条件。
(三)关于职称评审淘汰率问题
各级各系列(专业)评委会应严格评审淘汰率要求。今年,高级评审淘汰率不低于10%,中级评审淘汰率不低于15%。
(四)关于规范职称申报推荐问题
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已在我省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档案托管的人才市场组织申报推荐,并附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记录)。非我省工作人员但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可在我省通过其所在兼职(技术服务)单位申报。
(五)关于课题问题
在我省的职称申报评审中,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组卷时须附课题或项目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结项鉴定材料。
(六)关于奖励问题
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对奖励项目及级别,原则上参考省职改办疏理的《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冀职改办字〔2015〕104号),以及新修订的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的附则中有关内容界定。各专业对应奖励按照《关于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要求实行动态管理。计划外自选课题获奖予以认可。
(七)关于学历、论文等不再提供佐证材料问题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学历学位证书、论文等原件的审核,发现有疑问的须认真进行查询验证。组卷时只提供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网上下载佐证材料。
(八)关于援藏、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援藏、援疆、援外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成绩不作要求;申报推荐不占用本单位申报推荐数量;参加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可免答辩和说课;一年以上援外经历,可视为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教学经历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经历。评审委员会对援藏、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评审时可适当予以倾斜。
(九)关于技能人才职称评审问题
贯彻《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文件精神,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对待,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者,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十)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问题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今年由国家组织评审。
(十一)关于卫生技术系列基层人员申报评审问题
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既可以按照县级以上卫生系列申报条件申报,也可按照新修订的《河北省卫生系列基层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申报,原有倾斜政策不再执行。按基层条件申报评审取得的副高级任职资格仅限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通过评审的资格证书加盖“基层证书”印签。流动到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后需按相应条件重新申报评审。《评审表》封皮、申报信息库备注栏、申报材料袋封面“单位(盖章)”位置,标注“卫生技术基层人员”字样。
(十二)中小学教师专业不相符问题
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原则上要求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相符,小学、初中教师可以放宽要求。高中教师原则上要求专业相符,对不相符但业绩特别优秀的教师,按职称管理权限由人社部门职改办同意后可以申报推荐。
(十三)关于答辩、说课问题
今年继续对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人员实行全员答辩,对中小学、幼儿园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人员组织说课,不参加说课或说课不合格不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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