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保基数标准个人缴费多少,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佛山社保基数标准上限为26421元/月,下限为4546元/月,小编整理了佛山社保个人缴费多少,职工医保缴费多少,具体标准请以当地人社发布为准。
一、2023年佛山社保基数标准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的公布数据,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46元,即按2022年度第二类片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57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调整。
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6421元,即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807元的300%调整。
四、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1900元不变,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234元,即按2022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078元的300%调整。
五、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并从2023年8月起按新的上限和下限征收,并对1—7月已缴纳部分进行补差。
六、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社保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对于职工而言,每个月缴纳的医保费用计算公式如下:个人医保缴费金额=个人医保缴费比例*个人医保缴费基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医保缴费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一般来说,医保缴费标准如下:
1、医保缴费比例:用人单位8%,个人2%(各地标准不一);
2、医保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每个月缴纳的医保费用计算公式如下:个人医保缴费金额=个人医保缴费比例*个人医保缴费基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由自己全部缴费,可以选择缴纳比例。
1、医保缴费比例:为5.6%-10%,自由选择
2、医保缴费基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三、社保缴纳基数是根据什么确定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