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三区医保政策正式统一

|来源:新高考网

12月26日下午,绍兴市举行了医保政策三区融合、全市统一发展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会上通报了绍兴市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三区融合,以及大病保险政策全市统一工作的情况。

据了解,从2017年1月1日起,绍兴将全面实施三区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三项医保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职工医保政策

1.统一缴费标准。三区的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为8%,职工个人缴费为2%。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均为6.5%(暂按5%执行),职工个人缴费为1%(暂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省职平工资的6.5%(暂按5%执行)。

绍兴三区医保政策正式统一

2.统一个人账户。三区的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划入个人账户。其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省职平工资的1%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省职平工资的5%划入个人账户。

3.统一起付标准。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统一为400元。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元。

4.统一待遇标准。普通门诊4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在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75%,退休人员报销80%;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65%,退休人员报销70%。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纳入报销范围,其中5万元以下费用,在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费用,不再区分基层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25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90%报销,上不封顶。另外,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至2.5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报销60%。

5.统一转外就医自理比例。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到特约医院就医的,个人自理5%;到非特约医院就医的,个人自理15%。未办理转院手续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分别在原来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1.统一缴费标准。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统一为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贴700元。其中,大学生统一为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贴480元。

2.统一起付标准。普通门诊统一为80元,特殊病种门诊统一为400元。住院统一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基层医疗机构300元。

3.统一待遇标准。普通门诊80元以上的费用在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50%,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15%,一年内净报销800元(其中有效签约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以下费用,在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85%,在其他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75%。

4.统一门诊和中医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5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报销60%。

参保人员在市区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15%;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报销25%。

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为800元。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

5.统一转外就医自理比例。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到特约医院就医的,个人自理10%;到非特约医院就医的,个人自理25%。未办理转院手续转外就医的,自理比例分别在原来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这个政策的特点:一是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一体化,体现政策公平。城乡居民医保不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统一缴费模式,统一待遇享受,体现政策公平性,既便于政策理解,又便于信息系统建设。二是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升有降,符合国家提出的稳定住院待遇、适当提高门诊报销比例的医改要求。三是提高了中医报销比例和签约人员待遇,促进和扶持了绍兴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推动了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三、大病保险政策

1.统一保障对象。将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参保对象。

2.统一筹资机制。政策建立后,各区、县(市)原有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统一并入大病保险基金,今后当各地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低于24个月时,按确定的标准,分别从职工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入。

3.统一待遇标准。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经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的费用及转外就医承担的自理比例费用,累计超过2.5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报销60%,上不封顶。使用规定的特殊药品发生的累计费用,8000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部分,大病保险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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