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最新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说明

|来源:新高考网

社保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由于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5大险种的缴费基数与待遇补偿基数均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因此,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那么2020年内蒙古最新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为你解答关于内蒙古社保缴费比例的相关知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那么,此次降低社保费率有哪些方面的利好?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能否减轻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的缴费负担?降低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后,会不会对职工的养老金水平有影响……通知发布后,立刻引起广大企业以及参保人员的普遍关注!4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就上述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企业可减轻负担60亿以上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缴费基数政策,将惠及全区所有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广大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相较内蒙古之前已实施的阶段性降至19%政策,一次性降低3个百分点,降幅达15.8%。据测算,2019年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60亿元以上,从而大幅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对于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的预期效果,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那炜清这样说。

那炜清介绍称,除了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的负担,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利好:首先是受益面广。此次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不是阶段性的、临时性的,属于长期性制度安排,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政策中受益。其次,有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降低费率后,内蒙古大幅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费率差距,将有利于均衡企业的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全国费率逐步统一,推动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第三,有利于扩大覆盖面,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费率降低以后,企业缴费减少了、参保门槛也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后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从而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那炜清表示,此次降低职工养老保险费率,还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过去,内蒙古企业是按照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但对于工资总额低于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从实际情况看,内蒙古一部分工资水平较低企业的工资总额小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这次降低费率后,取消这个限定条件,统一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一些经营困难企业特别是工资水平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

参保人员能少缴费

此次降低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而对于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来说,是否也能减轻缴费负担呢?对此,那炜清解读说,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对职工个人来讲也降低了缴费水平。

首先,对于企业职工,原来的政策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将以上年度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这样调整能够更合理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而对一些工资收入较低的企业职工,由于个人基数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有所降低,个人缴费额度也会减少。

其次,对于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等个人参保人员,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负担明显下降。以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为例计算,上年度即2017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7688元,而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919元,两者相差9769元,全口径平均工资较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14.4%。个体参保人员如果以全口径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费,全年能减少缴费1953.8元;以60%为基数缴费,全年减少缴费1172元。

不影响职工养老金水平

“降低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后,会不会对职工养老金水平有所影响?”有不少参保人员提出这样的疑问。

那炜清对此表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国家要求,降费减负,既要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又要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对于已经退休的职工,养老金仍按原计发办法发放,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现在的发放水平。对于政策调整后退休的人员,国家将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也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那么,在政策实施后,内蒙古将如何确保养老保险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对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巡视员韩树清说:“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但是内蒙古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比较稳健,具有较好的支撑能力。2018年,内蒙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714.9亿元,其中,保险费收入519.3亿元,财政补贴收入173.7亿元;基金支出739.8亿元,中央调剂金受益30.5亿元,基金当期结余5.6亿元,全区基金累计结余572亿元。据测算,内蒙古养老保险基金在降费率政策实施后的未来一段时期内,仍能保持较好的可持续性。”

韩树清表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将与相关部门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化解基金收支压力,能够确保不会形成养老金支付风险,切实保障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继续按现行体制征收社保费

“对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继续采取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集中代收等方式征收,确保征收工作平稳……”对社会保险费率降低后,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如何开展一事,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副局长霍文刚这样解答。

据霍文刚介绍,税务部门将及时升级优化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调整参数设置,确保满足降低社保费率后的工作需要。征期结束后,根据社保费费率及社平工资口径调整情况,将进行分户核算,全面、准确、及时开展统计核算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执行效应分析,客观反映降费政策实施效果。

据记者了解,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对调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做出明确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具体措施,确保国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5月1日起顺利实施。

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局长金满义介绍,内蒙古将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政策标准,按期调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后,内蒙古将进一步加强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强化监测预警。同时,统筹推进“三医联动”改革,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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