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乡村医生工资待遇新政策,广东乡村医生养老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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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计委公布了《广东省发布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70%以上,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方案要求规范乡村医生的人事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等相关规定,在现有编制控制数内,严格准入条件,落实在村卫生站工作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的编制。入编在岗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薪酬待遇。对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年度工资核算形式,并按规定参加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同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省财政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村卫生站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保证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可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方式对在村卫生站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政策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方案指出,要落实村卫生站多渠道补偿政策。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已开展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对签约服务对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各地要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应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对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方面,方案要求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订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在村卫生站人员紧缺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确有需要的,村卫生站可按规定程序返聘业务素质强、工作认真负责、群众口碑好、身体健康状况好的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继续执业5年。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予继续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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