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新标准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收入秩序,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纪律,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以及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第31号令)文件精神,请各单位严格对照规定要求,确保收入分配秩序稳定有序,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基本工资制度
1、广东省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
2、野外地质勘探队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探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206号)。
(二)绩效工资制度
1、局属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实施绩效工资。
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含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公益一类事业编制人员),基础性部分按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掌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奖励性部分的比重可适当高一些,基础性部分可参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三)津贴补贴
各单位按统一政策规定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等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
1、特殊岗位津贴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地质野外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工作兼职人员岗位津贴、保密工作岗位补贴以及地区工资补贴等。
2、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分配补贴、驻穗单位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等。
3、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奖励金。
二、假期期间待遇处理
(一)假期期间工资计发的处理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文件。
(二)假期期间绩效工资的处理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56号)文件。
三、受处分处罚待遇处理
(一)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81号)文件。
(二)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80号)文件。
(三)受处分处罚绩效工资的处理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