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事业单位工资大涨及调整时间具体方案解读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现将我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每一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调整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一)在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二)相应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四)。
(三)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除工资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浙人薪〔199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已达到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并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且第六年一月或第四年一月在职的,可以从第六年一月或第四年一月起按照倒级差(即本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但级别不变。在本方案印发之前已符合
按照倒级差增加级别工资条件的,一律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追补。
四、1999年度安置到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国发〔1995〕19号、浙人薪〔1995〕133号文件规定套入地方机关工资时,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确定其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从地方起薪之月起执行。
五、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调整工资标准范围,按有关规定增发离退休费。
六、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批权限,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地)、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各市(地)研究确定,其中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七、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于部分困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当地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
八、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市(地)、县(市、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