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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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和持有残疾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对个人缴费部分再按以下标准增加补助。其中,成年城镇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至2倍以下的家庭,下同)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财政给予增加补助60元,个人缴费为120元,为14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城镇居民参保,财政给予增加补助10元,个人缴费为40元,为60元。
保险待遇:住院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市民刘美琦表示:“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后,保险待遇是否进行了相应调整?”记者采访了解到,《办法》中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统筹区外治疗1000元,住院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发生超过住院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75%比例支付。根据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商定,暂不超过14万元。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中断参保处理,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中断以后再次缴费视同首次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