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大病医疗保险条例,大连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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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单次或多次住院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16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1)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报销50%;
(2)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报销55%;
(3)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报销60%;
(4)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报销65%;
(5)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
大病保险的报销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
也就是说,只要住院参保人的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6500元就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另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因病或非第三方责任造成意外亡故的,由大病保险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抚恤金5万元。
参保人在大连市统筹区域内住院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也就是说患者出院结算时计算机系统会自动完成报销。
参保人员按规定异地转诊转院、异地安置,以及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医疗费,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到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例如:某参保人员一年住院保内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应承担医疗费为13.65万元。实行大病保险后,大病保险将再向其支付6.45万元,个人仅需负担医疗费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