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病救助政策条例,重庆市大病救助范围包括哪些病
12类大病 纳入救助试点范围
快车记者从卫生部门了解到,今年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有所提高,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此外,卫生及民政等部门将制定出台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非公医疗机构 也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据相关部门介绍,枣庄在全省已率先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今年,在此基础上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逐步将其他符合市规划要求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
据了解,今年枣庄市继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为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另外,鼓励全科医生走进基层医疗机构,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消息,我市将从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突出救助重点等三方面,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制度。其中,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被纳入救助。
扩大救助范围
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可获救助
以前,低保户、五保对象、城乡孤儿等八大类人群属于医疗救助对象,如今,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也被纳入医疗救助对象。完善后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重新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了三类。
第一类是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第二类是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第三类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提高救助标准
重点对象参保城乡医保一档享全额资助
为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我市提高了医疗救助标准。
调整资助参保标准。从起,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对象按80元/人/年标准,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100元标准给予资助。
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调整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70%,对其他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突出救助重点
指定人群的特殊病种报销后可再获救助
新的医疗救助制度采取了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
一方面,开展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这类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的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同时,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区(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重特大疾病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救助。
新的医疗救助制度还提到,需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主动救助。
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