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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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办理退休后,用人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及时携带参保人退休审批手续,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缴费年限核定和在职转退休手续,从上报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连续累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60个月)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市级统筹过渡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暂定为10年(120个月),以后逐渐增加到15年(180个月)。

参保人退休时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可按以下方式办理:以当前年度执行的省社平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在职职工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补缴后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或以在职身份继续缴费并享受在职医疗保险待遇,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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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的计算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记载职工的缴费年限。其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职工缴费年限,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载其缴费年限,但职工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己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计算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原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予计算和不予计算的缴费年限。

(四)职工的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具体认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

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一次性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10%x[(1+8%)n-1]/8%。其中,n=30年(25年)--职工累计缴费年限,10%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

缴费递增率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实施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至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正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职工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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