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河北省大病救助政策条例【全文】
为深入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行动,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提出,深入实施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行动,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多层次医疗保障救助联动机制,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到2020年有效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我省明确了保障救助对象范围,重点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各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等5类贫困群体。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在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救助对象的门诊、住院待遇水平,对个人缴费予以资助。
适当提高门诊统筹报销待遇。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一般门诊医疗费封顶线提高到不高于每人每年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非转诊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
建立完善门诊慢性病医疗报销政策。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普通慢性病封顶线为6000元/年,报销比例为75%;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等重大慢性病封顶线15万元/年,报销比例为90%。
提高参保资助水平。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保障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
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水平。取消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50万元。
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并可能导致贫困的,在以下方面进行医疗救助。
完善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合规费用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提高住院救助水平。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累计限额内救助80%。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市(含定州、辛集)自行确定。
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将患重特大疾病的,经住院救助后,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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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基本医保参保(合)人群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今年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合)人群,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按照《意见》,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今年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要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对已经签订协议且赔付比例低于50%的,由当地政府和承办保险公司协商,及时调整到50%以上,确保参保居民权益,有效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意见》明确,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探索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并逐步推进与财政管理系统的互联共享。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意见》提出,原则上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择优选择1-2家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降低承办成本,提高服务效率。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之间实时互联互通,实行大病报销即时结算。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络优势,简化报销手续,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但不得捆绑或强制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