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及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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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人社[2013]9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我市多层次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提高医保待遇水平,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提高到12万元。

二、扩大职工医保卡使用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可以用医保卡内资金支付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义齿、助听器、定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费用等。

三、扩大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补偿病种,将肝恶性肿瘤、骨肉瘤、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喉恶性肿瘤、化脓性脑膜炎、胶质瘤、结核性脑膜炎、血友病、胰头恶性肿瘤、胰腺恶性肿瘤、膀胱原位癌、扁桃体恶性肿瘤、肠梗阻、不完全性肠梗阻、胆管恶性肿瘤、胆囊恶性肿瘤、恶性淋巴瘤,非霍奇金型恶性淋巴瘤等20种疾病纳入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四、提高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对参保居民住院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给予分段补偿:8000元以上0--1万元(含1万元)以下报销50%;1--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5%;10万元以上报销80%,报销额度不封顶。

“合规医疗费”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加新农合目录一并执行。新农合药品、诊疗目录中有而医保目录中没有的,均按医保目录乙类项目执行。

五、将居民医保住院(或门诊大病)使用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5%下调为10%。

六、参保居民转诊异地住院的,将原按我市对应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50%执行提高为按我市对应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70%执行。

七、参保居民在外地因急诊住院的,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支付。急诊住院范围包括:急性脑出血、急性心衰、急性心肌梗塞、心脏骤停、高血压危象、急性肺水肿、急性肺栓塞、哮喘持续状态、大咯血、癫痫持续状态、错迷、休克、开放性外伤及骨折等抢救以及危急生命的急救住院。参保居民在外地因上述范围疾病急诊住院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或电话通知)市医保局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八、将血友病、肾移植、结核性脑膜炎等10种疾病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低自付治疗范围。

九、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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