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湖南二胎产假最新规定

|来源:新高考网

很多了解的产假可能不全面,本文小编带你全面的了解关于湖南产假的详细知识。根据《湖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所以产假不仅仅是片面的顺产假期。下面一起来看看湖南产假的详细规定吧,以及产假工资计算方式。

那么按照规定咱们湖南省的职工产假到底是多少天?现在来给你算算,具体如下:

1.生1孩,非难产,产假为98+60=158天

2.生1孩,难产,产假98+60+15=173天

3.生2孩,难产(如:双胞胎),产假为98+60+15+15=188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产假为15天

5.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产假为42天

6.男职工护理假为20天(仅限于生育期间,不适用流产情形)

(98天为国家规定,60天为湖南省内规定,除此之外产前还可以休假15天)

当然不管是职工还是单位,最关心的还是产假期间待遇问题,现依据规定汇总如下:

1、国家规定98天产假(以及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之前已经生育的参保对象,规定增加的60天产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产前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4、2018年5月1日起,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生育保险对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

5、男职工护理假,视为出勤,由职工本单位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1、问:已婚已育妇女意外怀孕后进行人工流产后,是否享受流产假及相关待遇?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该规定并未区分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且已婚已育女员工意外怀孕进行人工流产,也是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表现,理应得到计划生育相关待遇,故人工流产也应适用该规定,享有相应天数的产假。

2、问:老婆流产后休产假,老公有陪产假(护理假)吗?

答:综合国家规定和地方规定,法律法规赋予陪产假(护理假)的目的在于让男性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得以予以陪护及照料,有利于男性分担生育责任,关爱女性,也体现了社会各阶层兼顾工作和家庭的需求。所以,陪产假(护理假)仅是针对配偶生育期间,而未将配偶流产期间包含其中。

3、问:有的单位并不是按照职工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而是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生育津贴和工资差额如何处理?

答:当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时,按照法律规定,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工资;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时,用人单位应该予以补足。另外,流产假的工资待遇标准跟上述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是完全一致的,职工按照应休流产假的天数领取生育津贴或由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六百一十九号)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3、《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4年实施)第十条:“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31号 

二、落实精神,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各地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2018年5月1日起,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生育保险对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标准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的产假不再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之前已经生育的参保对象,生育保险待遇发放仍执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74号)规定,相关待遇不进行追溯处理。湘人社发〔2016〕74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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