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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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四、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创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拓展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功能,改革后的养老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五、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津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实工作力量,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完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六、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能力建设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以信息化手段支撑和优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工作,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十七、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办法,厘清参保单位及人员范围,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强资金保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抓紧推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督查工作,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财政预算安排,督促各区县财政部门确保改革资金足额安排、足额到位;市编办要严格编制管理,抓紧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做好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大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全面解读各项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使职工群众全面准确了解政策、理解改革。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深入学习相关政策,准确理解把握政策要点,熟练掌握经办流程,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准确实施到位。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我市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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