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南京大病救助政策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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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和《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10日起同时实施,其中相关内容已列入南京市政府年度实事工程。两个《办法》聚焦“救急难”,通过系列组合拳,为急难群众织起覆盖面广、保障水平高的兜底安全保障网。南京15万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将因此进一步减轻,市域范围内所有遭遇“急难”的群众将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

《南京市临时救助办法》明确,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困境个人都将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救助形式分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对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的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低保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最低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4,最高不超过6个月。

10日起实施的《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明确低保人员、边缘困难人员、因病致贫人员将可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市低保家庭成员;本市特困供养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本市重点优抚对象;本市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救助方式分为资助参合参保、医疗费用补助和减免。资助参合参保是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医疗费用补助是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给予补助。费用减免则是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困难居民就医的相关费用给予优惠减免。

具体救助标准为,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上世纪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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