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大病医保怎么办理流程,泉州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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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及其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市级统筹区内县属的三级医院执行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政策,二级的乡镇卫生院执行一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政策;统筹区内各级中医医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降低一个医院等级标准执行,最低执行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支付标准。

参保对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所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起住院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参保对象在市级统筹区内同一医疗联合体内不同医院间转诊的,视为一次住院。同一医院院内转科的,不能分解住院次数。属于规定范围内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全年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费用,年度内起付标准次数与住院次数合并计算。2个及2个以上门诊特殊病种按1个起付标准计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城乡居民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可以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看普通门诊报销。符合大病保障的患者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最高可报销25万元。

女性参保对象其生育费用按顺产1000元、剖腹产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参保对象因病情需要转出泉州市外治疗(含参保对象外出时在泉州市域外急诊住院)的,按统筹区内可报销额度的80%进行报销。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每次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参保人员个人具体负担比例见下表(按分段累计计算):

●一年内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第一次为350元,第二次为200元;二级医院第一次为500元,第二次为350元;三级医院第一次为700元,第二次为500元;第三次及以后的住院不再设立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为准。每年7月1日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作相应调整。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其医保待遇按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规定执行。

●属于规定范围内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一年内起付标准次数与住院起付标准次数合并计算。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一年内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主要从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分担一定比例,具体分担比例同上。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其管理办法另定。

●参保人员需要转出泉州市外治疗的,不必办理转院手续,但应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本省内转院转诊的,应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开通社会保障卡异地就诊功能,可持社会保障卡实时刷卡结算。转往省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支,然后向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在厦门、漳州就诊视同在泉州统筹区内就诊,不必办理转外就医报备手续。参保人员在市外(不含厦门、漳州)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要自付可报销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8%。

●在本市范围外工作的职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应在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在外地市出差(不含境外)期间患急性病住院治疗时应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未刷卡结算的医药费用应在年度内及时到所属医保中心申报,未及时报销的医药费用最迟申报时间为下一个年度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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