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和报销条件有哪些
萍乡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小编整理了萍乡医保具体报销比例和报销条件!
一、萍乡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萍乡市居民医保政策详情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住院待遇
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扣除起付线后,按比例支付:
一级定点 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 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 医疗机构 | (办理了转院手续)市外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 | (未办理转院手续)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
起付标准 | 100元 | 400元 | 600元 | 600元 | 800 |
报销比例 | 90% | 80% | 60% | 50% | 35% |
城乡居民在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每次在一级医院住院均需核减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跨年度发票不予报销,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全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暂定为以下36种,分为二类。即:Ⅰ类,8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Ⅱ类,28种:(9)精神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结核病;(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14)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5)慢性房颤;(16)心肌病(原发性);(17)慢性肝炎;(18)慢性支气管炎;(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0)慢性支气管哮喘;(21)肝硬化;(22)慢性肾病;(23)脑卒中后遗症;(24)癫痫;(25)重症肌无力;(26)血吸虫病;(2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8)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29)类风湿关节炎;(30)强直性脊柱炎;(31)银屑病(牛皮癣);(32)痛风;(33)甲亢;(34)消化性溃疡;(35)艾滋病,(36)脑瘫症。
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级定点 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 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 医疗机构 | 转市外定点 医疗机构 | |
起付标准 | 300元 | |||
报销比例 | 70% | 60% | 60% | 50% |
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Ⅱ类为5000元。(跨年度发票不予报销,一个保险年度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慢性病鉴定:参保人员到县医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属于慢性病后,患者到定点医院购药报销(所购药品及诊疗须符合江西省社保中心公布的慢性病治疗方案设置的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
3、门诊统筹补偿:
(1)、参保居民持本人医保卡到一级医院就诊看病拿药一天只报销一次。在一级医院门诊就医全年不设封顶线。
(2)、单次门诊药费使用应控制在60元,报销比例65%,必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
(3)、普通门诊统筹每次收取一般诊疗费10元,医保基金支付8元,个人支付2元。
(4)、单次门诊统筹报销最高支付47元/日(含一般诊疗费8元)
(5)、享受特殊慢性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补助的,不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补偿待遇。
(6)、在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补偿待遇。
(7)、外伤患者有从工伤保险中支付的和有由第三方负担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补偿待遇。
(8)、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补偿待遇
4、住院分娩补偿: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设最高支付限额,其标准为:单胎顺产1200元,多胎顺产1500元,单胎剖腹产2000元,多胎剖腹产2500元。因异位妊娠、病理性妊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5、未成年人风险补偿:
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者,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未成年人因自身责任发生意外伤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给予报销。
6、因下列情况造成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方案)
1.年度内超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10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自动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25万元.报销标准如下:(不设起付线)
医疗机构 | 报销比例 | 年度内累计报销限额 |
一级 | 90% | 25万元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转外就诊 | 70% |
2.二次补偿,城乡参保居民年度内累计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17052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50%,此部分费用无最高支付限额。
(其中五保、低保起付线降低50%为8526元,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3.免费救治和专项救治
1)18种大病病种范围: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
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乳腺癌、宫颈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和地中海贫血;
(2)18种大病报销政策:病种、定额标准、救治医院定点范围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确认,二级医疗机构补偿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80%。三级医疗机构补偿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70%.(分别未达到80%和70%由医保大病补足到80%和70%)。
三、民政医疗救助
1.低保、五保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后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民政补助比例分别为75%,100%。
2.优抚军人(带病返乡和参战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后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民政补助比例分别为50%。
3.伤残军人(住院和门诊)就诊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后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民政补助比例为100%。个人支付是以政策范围外自负费用的10%为个人支付费用。
四、政府兜底政策(只针对五保户和孤儿下面简称为特孤人员)
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制度。特孤人员县域内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制度,特孤人员出院时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100%比例结算垫付,再由医疗机构每月向医保部门及承办保险公司申请拨付。
特孤人员住院严格按照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的顺序,依次逐级转院转诊,特孤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市外医疗机构。凡未填写《上栗县特困供养、孤儿对象逐级转院审批表》(附件1)而转院转诊的特孤人员,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部门及承办保险公司将拒付报销款
特孤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外的费用,不得超过本次住院总费用的1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报县医保部门审批同意,并填写《上栗县特困供养、孤儿对象政策范围外住院医疗费用超限审批表》(附件2)
咨询热线:3601861
二、萍乡医保报销条件有哪些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一般情况下,医保费用的报销遵循这几条规则,只要在这些规则的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都是可以报销的:
正常享受待遇期内(医保没断缴);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符合“三个目录”范围;
在起付线以上和封顶线之内。
而相对的,在规则外的费用就不可以报销。
三、萍乡医保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1、社会保障卡;
2、接诊医院急诊、抢救、留观门诊病历(加盖急诊章或相关证明);
3、住院费用发票;
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5、费用明细总清单;
6、若住院行手术治疗涉及1000元以上医用材料的,需提供医用材料是国产还是进口的产地条形码证明;
7、若因外伤住院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伤情经过证明;
8、其它特殊情况审核所需的材料。